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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INFORMATION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27日,原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食品省抽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在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商丘22批次不合格食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民权亿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蜜饯(乌梅、葡萄干、线日生产的每日蜜饯(乌梅、葡萄干、话梅)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商民市监食罚【2019】052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55000元。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11月21日购买的鸡腿中的金霉素不合格,因企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免于行政处罚。
该企业2018年5月21日生产的小锅烧酒中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BP)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购进的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槐花井②号原酒的总酯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7-07-10日生产的彩陶王兼香型白酒中的总酯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购进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01月17日生产的土豆槐花井①号原酒中的总酯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购进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05月31日生产的槐花井①号原酒中的总酯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整改。
该企业购进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05月31日生产的槐花井•原酒2号中的总酯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整改。
该企业从重庆天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18年08月16日生产的大火锅粉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因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免于行政处罚。企业进行了整改。
该企业从重庆天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18年08月23日生产的大火锅粉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因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免于行政处罚。企业进行了整改。
该企业2018年11月8日生产的芝麻三角饼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风险监测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企业进行整改。
该企业购进的鱿鱼中的镉(以Cd计)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因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免于行政处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
该企业2018年10月19日生产经营的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经营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商梁)食药监食罚〔2018〕C3-019号,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5000元。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10月20日生产经营的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经营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商梁)食药监食罚〔2018〕C3-021号,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15000元。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10月19日生产经营的葱油饼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经营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商梁)食药监食罚〔2018〕C3-020号,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罚款15000元。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经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中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经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9月20日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书文号:(虞)食药监食罚【2018】JCY005,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0000元。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9月19日经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中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9月14日经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9月14日经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该企业2018年9月13日经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不合格,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禁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该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排查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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