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系委托方对生产者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督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处罚〔2025〕222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处罚〔2025〕223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处罚〔2025〕221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处罚〔2025〕224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产品芒果规格为散装、购进日期均为2025年3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68号。
(三)经查,上述批次农产品不合格非当事人经营环节导致,我分局已将相关信息告知辖区农业主管部门。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7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饭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6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60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16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15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13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59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0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碟子消毒日期为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4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粉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3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小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2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一)不合格餐饮具小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市监当罚〔2025〕271号,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经查,上述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系当事人经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及时排查问题原因、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我分局复查符合相关要求。
杜邦娱乐注册-登录平台首入口-ykong2.cn
QQ:站内信联系
邮箱:站内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