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人将案涉货物锡条品目归类错误,那么对比品目80.01与80.07观察二品目之间的主要区别:
品目80.01 包括呈块、锭、板坯、条、杆或类似形状的未锻轧锡,以及锡碎片、锡粒及类似产品,本品目的大多数产品用于镀锡,供滚轧、挤压加工,制造合金或铸造成形物品,不包括锡粉及片状粉末(品目80.07 )。
品目80.07 包括所有的锡制品,但本章其他品目所列的物品、第十五类注释所列的物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更为具体列名的物品除外。本品目主要适用于:
三、家用器具及餐具(通常为白蜡器),例如,壶、盘、碟、杯、虹吸管头及啤酒罐盖。
七、锡板、片及带;锡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这些物品的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九(四)。
八、锡管[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九(五)]及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不包括空心异型材(品目80.03)、带有龙头、旋塞、阀门等的管子附件(品目84.81),以及已制成可确定为专用物品的管子,例如,机器零件(第十六类)〕。这些物品与品目73.04至73.07的注释所述及的钢铁物品相对应。